上海法学家企业家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上海法学家企业家联谊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条 团体性质:由上海市法学界、企业界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团体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发挥联谊会法学家、企业家的优势,解放思想,凝聚力量,攻坚克难,为构建本会会员企业的和谐发展、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委统战部,本会接受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以“联谊”为纽带,加强法学家与企业家的联系,积极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积极为会员做好有关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具体职责:
(一)发挥联谊会人才优势,开展有关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二)搞好法律知识等方面的传播和讲座;
(三)组织考察、交流活动,拓展本会会员法律业务等方面的渠道。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加强法学家企业家联系,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改革,学习交流法律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注意发展在沪的外地企业及港、澳、台、侨企业入会。
第九条 会员的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联谊会组织活动;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企业家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企业单位必须是具备一定规模并独立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
(五)法学家必须是长期从事过政法工作或长期从事过法律教育、科研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申请入会登记表;
(二)经过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由本会颁发每届会员单位会标( 铜牌)和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有关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及有关奖励;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监督;
(五)有退会的自由,但必须有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年、按规定缴纳会费,积极赞助本会组织的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必须交回会员单位会标(铜牌)和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了解属实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和通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讨论的有关事项必须经过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产生,理事应占全体会员的百分之二十。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联谊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聘请法律咨询服务专家组组长;
(五)设立(撤消)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由民主协商推荐、提名,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副会长中设立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会员入会和退会;
(三)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处理日常遇到的重大事宜;
(六)代表本会对外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八)行使联谊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根据需要做好分配的工作;
(四)常务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主持联谊会常务工作;
会长缺位时由常务副会长代替履行其职责。
(五)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一般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可经会长提名,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指定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人可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任职,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市委统战部和市社团管理局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在会长和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工作。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开展联谊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提交会长、常务副会长研究决定;
(五)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分配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会员单位的赞助;
(三)开展有偿咨询服务;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代管。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聘请的各类服务人员劳务费及福利待遇,视收益情况按照本会的分配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请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在召开会员大会前15日应将终止议题书面通知全体会员,经出席会员大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终止决议方能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做出终止决定后,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产清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善后工作情况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 按条例规定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上缴社团登记证书、印章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2015年1月29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